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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5-01 浏览次数:346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19XX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荆紫关镇XX号,是河南省淅川县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淅川县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淅川县荆紫关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3年8月9日6时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申请理由:

申请人从2004年起就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车间负责配料工作,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直默默为公司奉献自己的劳动。由于在被申请人工作施行的早晚班制度,申请人在2013年8月8日夜里上晚(夜)班,在第二天早上五点多和同事交接班完毕后,就下班回家休息。申请人骑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行驶至荆紫关南街电视转播塔附近路段时,与李XX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后李XX对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交通事故给申请人身体带来巨大伤害,申请人的病情经淅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双肺挫伤。申请人在医院昏迷数日,后来经抢救才算保住了生命,申请人住院后,被申请人公司的负责人从未来看望过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申请人本来以为自己看病的医疗费能依法得到保险部门的赔偿,但是,后来申请人经查询得知,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造成申请人的医疗费得不到报销。由于申请人病情严重,再加上申请人家里本来就贫困,在医院治疗花费六万多元后,家里再无力支付医疗费,申请人不得不放弃治疗,在2014年2月20日出院回家休养。申请人由于病情严重,现生活仍无法自理,不能下床,生活全部都得靠人护理、照顾。由于被申请人欺上瞒下,对厂里员工宣称都为工人办理的有保险统筹,但是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并没有为申请人缴纳保险,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依法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而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此 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保障局

申请人: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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