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邓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联系电话:180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5826.75元、护理费4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加班费10000元、鉴定费8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共计97336.75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保导致申请人享受不到工伤待遇而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再确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1月0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保洁员,平均工资2300元/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
2013年10月23日早上6点50分许,申请人在上班途中步行到番禺区番禺大道市桥某桥面时,被无名氏驾驶不详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伤,当即被送到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右小腿皮肤裂伤术后;3、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3年11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门诊复诊换药,防外伤,一个月后必要时手术取内固定;2、注意功能锻炼,建议休息半年……后多次到相关门诊部门做康复治疗。
2013年11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认定,此次事故申请人无责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受伤,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并办理相应的工伤待遇,申请多次找申请人协商相关赔偿事宜,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邓某某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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