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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书
发表时间:2016-08-17 浏览次数:362

投诉人: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

邮政编码:XXX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笛 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XX路XX号 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投诉人:四川$$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

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方式:$$$

本单位于2008年#月4#日向被投诉人对“四川省$$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包号#]”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08年#月#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于2008年#月#日在##网发布“四川省##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果显示包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不久被投诉人又于2008 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第#包流标。此后被投诉人一直未通知废标理由,仅在2008年#月#日口头答复,本次流标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有其他投标人质疑,所以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评,因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宣布流标。由于首次质疑及废标理由都无书面材料,投诉人只有依据被投诉人的口头答复提出书面质疑,而被投诉人于2008年#月#日的书面答复与先前不一致,而且难以让人信服。

一、《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后处理及废标宣布均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被投诉人两次都未通知投诉人,仅依据四川省的规定,认为只需要回复质疑人即可,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投诉人所引用的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本身就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被投诉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存在问题,被投诉人未书面通知投诉人,以及宣布流标(实际应为废标)后未将废标原因通知投诉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外,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所谓已在##网公告是编造事实,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从未见到公告。

二、复审对于是否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澄清问题,确实是视情况而定。但是由于复审实质性改变了中标结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当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被投诉人对复审情况答复前后不一致: 2008年@月@日被投诉人口头答复“因为复审时评标委员会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本次招标流标(废标)”,而等投诉人就此提起书面质疑后其回复又改成“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以,复审过程中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复审结论是否合理;被投诉人是否故意篡改了复审结果等,需要主管部门调取招投标全部卷宗和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进行调查后才能清楚。

三、被投诉人书面答复称“经复审,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该答复无法让人信服的。首先,如果仅有一名专家或少数专家认为投诉人未满足实质性条件,而多数专家认为投诉人能满足,那么仅以“有专家认为投诉人存在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就取消投诉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这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投诉人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主管部门可以调阅本次招投标文件核实,在调查核实后应该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供人资格。

综上所述,由于本次招标被投诉人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彻底调查,依法纠正不法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财政厅

投诉人:(签名并盖章)

二00九年#月$日

附件:

1.投诉书副本 份(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各一份)。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注:本文为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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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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