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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
发表时间:2016-04-06 浏览次数:296

上访信

自治区信访局及各位领导:

本人XXX,男,维吾尔族,xxxx年x月出生,新疆xx人,xxx年xx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从五一工商所调任南站工商所任所长。因本人在收取xxx市经营户管理费(2000年1-2月的)和验照费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并违反财务征收管理制度未及时上缴将上述费用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据此,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5月23日对我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乌市工商字(2XXX)XX号),同年中共XX工商分局机关党委对我作出开除党籍处理决定。本人对XX工商分局专案调查小组查实的本人的违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定性以及给予本人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该处理决定定性有误且明显过重。申诉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本人的违规行为(未开票、未及时上缴收取的管理费和验照费)只是违反财务征收管理制度,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挪用公款(并未构成刑事犯罪),将本人的违规行为定性为挪用公款并据此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有欠妥不公之处。

第二.在调查小组向我核实江河市场收取管理费和验照情况时,本人主动将存折上缴调查小组,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在事件的整个调查过程中,本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对于自己违反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身的错误进行也进行了深刻的反省。

作为一名干部,法律意思不强、组织意识不够严明,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经过这件事我已深刻地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本人出生南疆,家庭经济不好,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给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恳请各位领导依法对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作出的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作出审查给予我从轻处分。

信访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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