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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发表时间:2016-01-16 浏览次数:219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某某亲属的委托,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某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某某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查明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相关犯罪事实不能证明其就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无论从某某某还是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事发时主观上叫上两个同案嫌疑人是去殴打他人的。根据王某1和王某2的多次供述,均言明“21时许,某某某来到我家,告诉我弟王某2在村口被几个人打了,我和某某某就赶紧出门口往村口走,出门的时候某某某在我家里拿了一根约40公分的擀面杖。”同样,依据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也证明了某某某并没有直接去用擀面杖殴打于某某和孙某某,而是在讨要医疗费时言语不和,且是受害人又一次先出手打人才发生再一次的打架事件。由此供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犯罪意思联络更无主观上想伤害他人的目的。

二、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并无伤害受害人孙某某的客观性为。

某某某、王某1、王某2以及受害人孙某某的供述和陈述中,均已证明王某1用方木殴打了受害人孙某某导致其重伤害的后果。某某某只是用擀面杖打了于某某和孙某某,但均未造成重伤害的程度。

三.本案中,王某1殴打孙某某和某某某殴打于某某、孙某某是两个独立的事件,并不构成必要地或者非必要的共同犯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之间事前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第二次遇到后并没有因为气愤而直接殴打被害人,是在谈判决裂且被害人首先出手打人的情况下发生的另外一次打架事件。再者,某某某在王立殴打被害人孙某某时并没有提供凶器或施以援手。所以,在导致孙某某重伤害的事件中,他们之间根本不属于共同犯罪,只是每个人的临时起意而厮打不同的对象。

三、本案中,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而且王某1是在遇到受害人拾起砖块进行攻击时顺手捡起方木才导致被害人受伤的,之前王某1也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某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的伤害结果应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本案中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上意见,敬请检察机关予以参阅。

谢谢!

辩护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杜文发 律师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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