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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发表时间:2016-01-05 浏览次数:419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08)川汇律字第72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蒲律师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对甲方有关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协助甲方审查或代拟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合同、声明、意见书等。

五、根据本协议,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对甲方需要委托律师参与重要非诉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的活动,乙方优先受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按司法厅的指导收费标准的底线,再给予特别优惠。

六、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采取

□ 不定期方式:甲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随时联系。

七、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真实可信的有关业务情况及资料,法律顾问应严守秘密。

八、需要法律顾问出差时,交通、食宿和差旅津贴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九、双方同意:甲方付乙方法律顾问费每年总金额为 元(大写: 元),在 前一次性付清。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自二零零八年九月 日起至二零零 八年九月 日止)。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方认为需要继续聘请法律顾问,需双方另行协议。

十一、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顾问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所收顾问费根据已履行顾问义务的时间段进行扣除后,余额退还甲方。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律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裁决一裁终局,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十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五、其他特别约定:见附件一

甲方: 乙方: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二零零八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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