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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1-04 浏览次数:442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女、汉族、31岁,崆峒区**乡阎家沟村上阎社农民,住该社。

法定代理人:杨凤玉,女,汉族,60岁,**乡土桥村二社农民,住该社,系张**之母。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从善

住所地:兰州市**路321号

被申请人: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延伟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298号。

被申请人:杨**,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9日,甘肃省皋兰县忠和镇**村5社农民,住该社21号。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29岁,崆峒区香莲乡**村小庄社农民,家住该村06号(曾住地: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117号)。

申请事项:

1、要求再审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判决主文第二项及第三项“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内容,改判由李*、杨**、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562280.11元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28日6时21分,在平凉市崆峒镇广成大酒店门口,申请人乘坐丈夫李红君驾驶的甘L23536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李*驾驶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甘AH1640号汽车,由广成大酒店驶出拐弯时碰撞申请人乘坐的摩托车,造成申请人夫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请人被送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重度脑挫裂伤等,住院695天,花支医疗费158781.42元,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6级,今后需要1人护理。事故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区分局交警大队八里桥中队(2009)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甘AH1640车于2008年9月6日在第一被申请人处投标了机动车交强险及1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后李*已经支付医疗费89000元,下余医疗费申请人垫付,赔偿问题经交警队调解无果。申请人诉于崆峒区人民法院,法院以(2011)崆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各项损失782280.1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220000元,下余562280.11元,由李*和兰州凯尔驾驶员服务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付。一审判决后兰州凯尔驾驶员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平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撤销了一审让兰州凯尔驾驶员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改判该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曾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长达一年多的期待,等来的却是(2012)甘民申字第680号驳回申请人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现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及省高院(2012)甘民申字第680号民事裁写书,依然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申请人认(2011)平中民一终字第191号判决书改判兰州凯尔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442号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4日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项第二款中规定: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政策精神,不按照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新精神审判本案,枉法操作,改判一审判决,于法不容,于理不通。

2、挂靠单位既然让车辆挂靠,就等于向社会公众宣示车辆权利,相应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挂靠车辆甘AH-1640号轿车对外营运都是以被挂靠单位即被请人兰州凯尔公司的名义进行,所产生的商业信誉及风险都归属于被挂靠单位兰州凯尔公司,且其收取了一定的挂靠费用,那么,作为被挂靠单位,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违背了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挂靠单位既然让车辆挂靠,也就当然地负有让实际车主到案接受处理或挂靠单位自己先行对受害方承担赔付责任的义务,李*从事故发生就一直下落不明,让李*一人承担责任就等于让受害者赔偿落空,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二、申请人认为只凭杨**一纸车辆买卖合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无李*到案认可,法院就认定李*是实际车主,不让杨**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也是不公平不合法也不符合实际的。据申请人了解,杨**其实就是本案的真正车主,其车挂靠在凯尔公司,李*只是个雇佣司机,本起事故发生后一直是杨**在本案的代理人陈克录出面处理,已经缴纳的89000元也是陈克录支付的,这些也说明实际车主就是杨**。现将实际的责任人抛到案件之外,而让一个下落不明的雇佣司机去承担名义上的法律责任。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由于二审法院在未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直接导致受害人(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落空,命在旦夕: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的丈夫决然离婚,带走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而申请人语言、行动不通,就连人都不能辨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目前还躺在医院里。只有一个自已都需要别人照顾的六十多岁的老人来回奔走。而为看病借的四十多万债务更让老人生不如死。一年的等待,两审终审,到头来让一个一开庭就下落不明的人承提责任,而让实际的责任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神圣的法律在跟一位不幸的女人和她的家人开玩笑,还是她命就如此,必将31岁就死在医院?请最高人民法院能给这个弱女子一个说法!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上级法院复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此致

甘肃省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法定代理人:杨凤玉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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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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