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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劳动争议和解书
发表时间:2015-12-14 浏览次数:475

李某某劳动争议和解书

甲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渡某某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某号院

邮编:100026

乙方:李某,女, 汉族,1979年3月7日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东红门胡同X号

鉴于以下主要事实:

1、乙方自2010年10月份起至2011年7月27日与甲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甲方并未依法与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3、乙方于2011年7月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于2011年7月16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现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现金给予乙方人民币肆万元整,用于支付因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等费用。

双方对此无异议。

二、乙方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之后,不再对甲方提起因劳动纠纷的诉讼及仲裁程序,并在五日内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撤回已经立案的材料。

三、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甲方:北京某科技有限 乙方:李某

公司签约代表人:

渡某某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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