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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书
发表时间:2016-07-22 浏览次数:329

律师见证书

赣朗律见字[2010]XXX号

见证申请人:XXX,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0319780513XXXX,现住南昌市西湖区;

见证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0319910526XXXXX,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见证申请事项:《赠与协议书》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申请人XXX和见证申请人XXX的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为经办律师,就见证申请人姜宝珍与见证申请人翁毅文订立《赠与协议书》事宜出具见证书。

为出具本见证书,经办律师已经对以下资料进行了核查:

一、 见证申请人XXX的身份证;

二、 见证申请人XXX的户口簿;

三、 XXX、见证申请人XXX赠予给XXX的房产赠与合同一份;

四、 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2003)洪民证字第XXX号公证书一份;

五、 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情况明细单一份;

六、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合同编号:1001XXX]。

通过对上述文件的核查,本见证书仅依据见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见证意见,本见证书为经办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见证意见。

出具本见证书的同时,经办律师有必要声明以下事项:

一、两见证申请人保证已经提供了经办律师作为出具见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二、经办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见证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订立《赠与协议书》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见证申请人在《赠与协议书》上的签名属实;

三、见证申请人订立《赠与协议书》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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