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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09-14 浏览次数:97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高××,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住××。2012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改判上诉人14年以下有期徒刑。

3、减少上诉人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赔偿数额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重。

本案中,上诉人不仅没有任何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且具有许多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但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无视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上诉人不仅没有从轻处罚反而从重进行了处罚,量刑畸重。

上诉人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量刑起点为十四年,但一审法院却以无期徒刑从重处罚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也与最高院及省高院的量刑意见不符。

1、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属自愿认罪。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以上情节因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在此不作赘述。

2、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上诉人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小。属认定事实不清。

关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理由为“被告人高××因程××与被害人的小纠纷而持刀捅刺被害人,被害人姜××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首先,本案属于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从案发地点看,是被害人到程××的店中去的,上诉人高××出现在程××店中系巧合,事先上诉人高××并不知道程××与被害人等发生争执。其次,从本案的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的供述中可以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事发当时被害人姜××是首先主动攻击的上诉人高××,在高××被打后,高××才拿出刀具捅伤被害人的。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姜××不是到程××店里,或者不是首先主动动手打人,本案就完全有可能避免发生,被害人姜××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使矛盾升级,明显具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中也认为被害人姜××行为有“不当之处”,但却又以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否认被害人姜××的过错,那么何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关于上诉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理由为“被告人高××没有预谋,相对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但其随身携带三棱刮刀,并手持刮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大。”

首先,上诉人高××没有预谋,相对有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也予以认定。其次,上诉人高××之所以携带刀具是因和前妻离婚纠纷被前妻弟弟找人刚刚殴打过,所以才带刀防身,其带刀目的具有非常窄的局限性,仅是为了防止前妻的弟弟再次找人殴打他,其并没有带刀故意伤害他人目的。其之所以捅伤被害人姜××,是因为姜××的主动攻击行为,虽然上诉人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过当,但起码上诉人拿刀捅人行为的直接原因系被害人行为威胁并刺激了上诉人,所以从携带刀具的原因及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上诉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应较小。再次,本案案发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时间,在此期间,上诉人再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对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实施细则】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罪中犯罪情节(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本案是因邻里矛盾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上诉人不但没有加重量刑情节,而且具有多处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均未予考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

二、关于附带民事部分。

虽然上诉人也认为应当赔偿被害人家属,但仍然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决的程序及判决的数额不服。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案发当时,即1998年统计的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来进行计算,而不应按2012年统计的数据来计算。

比如说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现已成年,依据现在统计数据标准又依据案发至今的年限计算,无法律依据,也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2、一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均是在庭审后提交,并未经上诉人质证。

三、关于上诉人对被害人家属赔偿问题。

上诉人在十多年的逃亡生涯中,并没有积攒下任何钱款,虽然想赔偿被害人,但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亲属虽然也有帮助其赔偿的意愿,但无奈被害人家属索要赔偿数额巨大,实在也是无能为力。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改判本案。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

辩护人:白秋生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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