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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9-29 浏览次数:507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武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七社,系无号牌“雅西”牌100型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及该车车主。身份证号62****19631010241X,联系电话:139****0675

复核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某公交认字【2012】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请求依法认定姜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申请人无责任或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15日7时30分许,被申请人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新大洲”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某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32公里加906.3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申请人无证驾驶的无号牌“雅西”牌100型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姜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受伤后当天被送往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伤情被诊断为:“1、脑挫伤;2、锁骨骨折”。截至目前已经花费医药费10万余元,并且需要继续手术治疗。

2012年8月15日,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2】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和姜某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并与2012年8月21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某公交认字【2012】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没有合理分析交通事故成因,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对申请人极不公平,必须予以纠正,理由是: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的事实认定有错误。

1、张罗公路是东西走向的道路,申请人当时是自东向西行驶,姜某是自西向东行驶,而原责任认定却认定申请人是自南向北行驶,姜某是自北向南行驶,这一事实的认定严重错误;

2、事故认定书对申请人姜某逆向行驶的事实没有认定。当时申请人是自东向西正常行驶,而姜某因为道路南侧有停放的车辆占道而超过道路中心线约30cm逆向行驶,从而和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3、事故认定书对姜某超速行驶的事实没有认定。姜某驾驶的是“新大洲”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当时因为有急事五档全速行驶,时速超过70公里每小时。而责任认定书对姜某超速行驶的情况只字未提,属于明显的错误。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申请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没有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是事实。因此,申请人对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异议。但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异议。理由是:1、申请人虽然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但行驶过程中申请人确实是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明显的错误;2、张罗公路是划有中心线的道路,但事故认定书却适用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的条文,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姜某的部分严重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片面适用法律、法规,导致其认定的责任错误。

姜某存在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的严重违规行为,该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姜某在同车道前方停放有车辆影响通行的情况下超速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事故认定书中姜某的这两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最终导致的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某公交认字【2012】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的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和认定不清的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严重错误,且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理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最终导致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严重错误,故申请人对此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恳请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责任划分。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武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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