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
发表时间: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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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
谅解人:某某省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谅解人: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6日,小学文化,陕西省某某县人,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犯罪前系中铁某局某某梁场搅拌站务工人员,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并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2012年8月28日,邓某某伙同张某某、曾某某、毛某某等四人盗窃我单位螺纹钢9.33吨,价值45577元;同年8月30日,邓某某伙同张某某盗窃我单位螺纹钢1吨,价值4885元。案发后被盗窃的钢材已经全部追回。
谅解人认为:邓某某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各方面表现一直很好。此次涉嫌犯罪,完全是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所致。因邓某某盗窃的钢材已经全部追回,没有给我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谅解人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对邓某某量刑时能够依法从轻、减轻刑事处罚,如有可能尽量判处缓刑。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谅解人:某某省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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