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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证明
发表时间:2016-10-19 浏览次数:189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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