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
发表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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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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