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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263

企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经
 批准,设立
  。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四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固定资金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企业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为
 ,经
验证,资金来源、数额可靠。


第五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六条 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七条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第八条 经营方式: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 生产经营机构:



本企业内设立计划、生产、技术、供销、质检、行政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受厂长(经理)或主管厂(副经理)领导。(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十条 部门职权:(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计划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确定,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总。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按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安排生产,检查生产进度,处理日常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技术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中技术、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等问题。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定生产定额,工资奖励等。



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全面经济核算。



供销部门:负责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及产品的推销、销售工作并及时收回销售产品的货款。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各道工序半成品、产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监督、保证生产车间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行政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行政工作,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本厂设厂长(经理)一人,副厂长(经理)
人。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厂长(经理)由(任免权单位全称)任命(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经理)在本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本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以厂长(经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副工(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财务工作由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负责。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职权,(以下条款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算权和生产指挥权。



(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或聘任副厂级领导干部。



(5)免除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7)奖惩职工及领导干部。



(8)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要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1)有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购价标准,正确确定固定资产的需要量,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设备更新改造。



(3)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制定生产费用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尽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



(4)正确组织好企业盈利分配,完成上交任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组织好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七条 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用工制度,对本企业所有职工采取聘任制度。试工期
个月,试工期领试用工资,试工期满转为正式(合同)职工。



凡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将给予奖励。凡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解聘、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请求解聘、自动辞职的职工也应提前30天通知经理,待经理做出决定后,再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



(2)工资制度:本企业(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形式采用(计件或计时)工资形式,多劳多得。



(3)劳动保险制度:本企业按照劳动保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例:北京市保险公司(1988)90号文件《北京市乡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当本章程不适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合本企业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



章程的修改由厂长(经理)提出修改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使企业终止经营时,由厂长(经理)向(企业主办部门全称)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全称)批准,由(主办部门全称)与企业共同组成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应向原登记机关出具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企业主管部门全称)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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