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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发表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39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刑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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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X人民检察院(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首部



此部分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二、正文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按文书中所列项目顺序叙明。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并以被不起诉单位替代不起诉书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此部分包括辩护人姓名、单位。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其中“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



“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



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日期)。写明本院受理日期。



(四)案件事实情况



此部分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部分



在制作这部分时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



2.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用汉字将条、款、项引全。



(六)告知事项部分



1.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



3.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及起诉权。



三、尾部



1.署名部分:统一署某检察院院名。



2.本文书的具文日期应当是签发日期。



四、其他



1.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



2.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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