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与住所公证书(2)
发表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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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原住ХХ国,于ХХ年Х月Х日回国定居,现户籍地在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其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或在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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