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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审理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双流民初字第185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法官:易炜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彭逢阳 原告代理律师: 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秦舰 被告:费顶发 被告代理律师: 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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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词 审判员: 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吴某的委托,指派赵明山律师助理担任吴某诉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基本事实: 2013年9月26日10时40分许,被告驾驶川Y3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南路529KM+100M处与原告驾驶的陕FS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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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杨某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约定杨某支付2万元,出版社帮其出版《XXX游记》一书。出版社依约出版,并按约定赠送了杨某几百册图书。后杨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万元费用并要求退还原告。现代表出版社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出版社 被答辩人:杨某某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号),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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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11年10月 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施行后,因此,对被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原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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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秦***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秦**诉**县**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本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庭审各方当事人均进行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本律师现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秦**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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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杨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维生的委托代理人宋崇迪、薛峰,被告周立宏、陈佳梅、中亿公司、杨继胜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则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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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决议 (仅供参考) 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会议性质:首次监事会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情况: 出席会议的人员是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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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女,194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乡**村*组**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月22日生,现住**县**镇长江西路114号。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法院院长。 申请案由: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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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诉状健康权纠纷
原告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居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公民身份号码**,系**商店业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年**月**日下午**时**分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店内(即***商店)买水时,因商店内瓷砖松动,由墙上跌落砸伤原告右足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足第1趾骨近节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5300余元,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调解,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损失费用,但被告拒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商店之业主,因其对于其经营的商店之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其商店内被墙上跌落的瓷砖砸伤右足部,构成十级伤残,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现被告对原告要求赔偿的问题怠于解决,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因此,原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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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 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陈**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114线由北往南行驶至324公里+100米处时,车辆侧翻,造成2名乘客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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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蒋**诉被告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我公司并非事故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过错责任,而是因事故车辆***号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而形成的保险合同责任。因此,我公司承担的责任应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之约定予以核定。 二、根据我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约定,我公司是在赔偿限额内承担受害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其中医药费应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即应扣除其中的超出医保范围及用于治疗与本案无关伤势的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财产损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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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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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应予支付。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已支付劳务款30000元,属于原告自认,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华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勇支付劳务款项人民币6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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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红军与被告福建省百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及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攸丹、李孝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德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红军诉称:原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就受聘于被告,从事机修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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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取保候审申请书
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周君红律师为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以下是取保候审申请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部分真实信息已隐藏。未经周君红律师同意,不得随意转载。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住址: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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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以下是周君红律师代理许XX诉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我方胜诉,二审对方提起上诉,以下是我方针对二审上诉提出的答辩状。二审结果是维持了一审判决,我方最终依旧胜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真实信息已隐藏。未经周君红律师同意,不得随意转载。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许XX,女,汉族,住址:湖北省XXXX,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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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XXX,女,汉族,身份证号:421XXXX,现住湖北省XXXXXX号。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华南XXX(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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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债权债务民事起诉状
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借款后,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任何借款。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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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抗诉意见书
申请抗诉代理意见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xxx申请贵院劳动争议抗诉案件,贵院已受理。申请人xxx委托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王晓影作为其申请抗诉案的代理人,现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一、原审法院不仅忽略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的事实,而且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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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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