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镇XX村XXX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崔XX,
被告:重庆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镇X村X社2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村X号X单元X-2,X公司持80%股份的股东、法人代表。
被告:彭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X路X号附X号X单元2-1,X公司持20%股份的股东。
请求事项
1.被告X公司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39000元,被告张XX、彭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公司在进行业务来往过程中,被告X公司欠原告XX公司货款39000元。原告XX公司几经催讨,被告X公司便于2011年2月28日通过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以出票账号为839948******1001给XX公司开具三张转账支票(其金额共为39000元),经承兑被退票,其退票理由为存款不足。待XX公司承兑支票知道该支票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支票而向X公司追讨时,已无法见到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找到X公司另一股东彭XX而遭拒绝,木易公司无奈之下遂诉诸你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巨勇公司向原告木易公司支付货款39000元,被告张XX、彭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XX机械制造
XX有限公司
2011年5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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