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 告:邬女,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X县X乡X村四组,
被 告:孙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X县X乡X村四组,
诉 讼 请 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我抚养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万多元,其中一半归我所有;其他共同财产折价后,由被告支付价款的一半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我与被告于199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孙小男(13岁),一女孙小女(12岁)。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2009年,因家庭琐事起纠纷,至今在电话中(已分居近一年)矛盾越演越烈,无法沟通。今年10月份,被告扔下两个孩子,携带我与被告共同积蓄的3万多元存款离家出走,临行时卖掉了家中的家畜家禽等。同时,被告对我出言不逊,造谣以损我的人格尊严,给我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且分居已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现依法诉来你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 诉 人:XXX
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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