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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09-02 浏览次数:22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岁,汉族,住重庆市XX县XX乡XX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镇XX村X组,组织机构代码:75925560-7,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13日(2010)九法民初字第687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1年1月13日(2010)九法民初字第68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20元。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并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于2011年1月30日送达上诉人。

一审法院对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上诉人依据民诉法依法提出上诉。

第一,事实认定的错误。

1、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之过错致使上诉人提出离职申请,应当认定为上诉人是“被迫”辞职,而一审法院却以有离职申请将这一事实认定为自愿辞职,明显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有误。加之,上诉人在申请离职原因中明确离职原因为:因公司管理及制度的不合法性,迫于无奈而离职。且上诉人单位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签署意见为“同意”,已表明了对“迫于无奈”这一事实的认可。根据我国民诉证据规定第八条关于自认规则的规定,上诉人无需举证证明被迫辞职的这一事实。

同时,根据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被上诉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这也是上诉人被迫辞职的原因之一。

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工资报酬的计算存在错误。

3、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的事实认定有误。

4、一审法院因被上诉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致上诉人不能及时就业应承担失业损失不予支持不合法。

第二,法律适用的错误。

1、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赔偿金的主张,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显而易见,此则为法律适用错误。

2、一审法院应当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支持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克扣工资需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未予主张,属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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