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致:刘XX先生
重庆XX律师事务所受黄XX委托,指派敖XX律师就您拖欠委托人借款一事,慎重致函您: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个人借条》):1、借款本金为26000元;2、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23日;3、还款方式:期限届满一次性还清;4、约定逾期日利息为0.05%,按月循环计算复利(因借款为信用卡资金);5、逾期10天未全额还清钱款,除还清借款外,还须赔偿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引起诉讼,借款人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
以上资料内容表明:2014年6月23日为全部借款的届满之日,截至目前您没有履行借条所约定并记载的任何与还款相关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借条的约定,本律师认为,您拖欠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您违约的法律责任。
为妥善解决此事,本律师建议您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此事,或直接向委托人付清借款本金26000元,以及从2014年6月24日至您还清所有与本借条借款相关的钱款之日的利息(逾期日利息为0.05%,按月循环计算复利)和赔偿损失费5000元。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指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重庆XX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敖XX
2014年11月 日
附:敖XX律师联系电话139*****722
委托人:黄XX,电话18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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