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朱XX,男,汉族,X年X月X日,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镇XX村XXX自然村X号。
被申请人:重庆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果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XXX
请 求 事 项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
1、2014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一个月工(即9月分工资)资3485.50元(计算方法: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日工资2243.54元(计算方法:3485.50元/月÷21.75天/月×14天)。
3、2014年的休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共4天)的加班费1923.03元(计算方法:3485.50元/月÷21.75天/月×4天×300%)。
4、补发2014年8月份的工资(2014年9月26日处罚扣款)200元。
以上四项共计7852.07元。
事实及理由
1999年,申请人受聘在重庆XXXX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只签订了用工协议,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两次分别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四次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均为操作工,约定的工时制度均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均为每月15日前。
提起仲裁申请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3485.50元。考勤为被申请人纸质考勤表。
2014年9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10月份14天的工资没发放。8月份的工资扣200元无法律依据,应当补发。
综上,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社部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请求事项所载的工资报酬,被申请人不予支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诉来贵委,尊请依法裁决。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14年11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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