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意 见
一、黄XX没有侵权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本案事故中,吴XX驾驶的车辆与原告乘坐的车辆碰撞致原告受伤发生在先,吴XX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处于静止待转状态的黄XX的车辆发生在后,黄XX驾驶的车辆与原告乘坐的车辆并未发生任何碰撞,黄XX自身在事故中也是受害方且无责。此外,本案应是两个独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笼统地仅制作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违客观事实和法定程序,确实欠妥。
综上,黄XX在事故中没有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则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根据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黄维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侵权事实,太平洋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无责险的赔付不应不合理的滥用。
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的无责险赔付,这一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遭受伤害的第三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途径,但应限于在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之间。本案中黄XX驾驶的车辆不是肇事车辆,其本身也是事故的受害方,不应适用无责险赔付。试想如果吴XX驾驶的车辆在与原告乘坐的车辆碰撞后又接连碰撞到待转的多辆车,那是否被撞的多辆车的投保公司都要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呢?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另外,本案原告诉请金额远远没有超过平安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甚至都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所以平安保险公司作为全责险的赔付主体足以赔付原告的损失,不存在原告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救济的情形。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依法无需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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