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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案子
发表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12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申请人:张XX,女,汉族,生于197X年X月8日,高中文化,万源市XX大酒店职工,联系电话:135XXXX

申请人:郭XX,男,汉族,生于19X1年8月1X日,高中文化,万源市XX大酒店职工,联系电话:13XX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地址: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办公室电话:86XXX7或8XXX

法定代表人:曾XX

案由: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确认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张XX给付养老保险金8993.4元(由于被申请人拒缴养老保险金,申请人自己已缴纳),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郭XX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分别向二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10580元、10580元;分别支付加点加班费8852.04元,6581.6元,休假日加班费7344.96元、8727.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4.02元、2197.84元

四、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分别支付二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46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申请人张XX交生育保险。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分别返还扣押二申请人的300元的储备金。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张XX、郭XX分别于2008年6月13日、5月24日被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试用及培训,二申请人于2008年7月28日正式被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聘用为客房部的员工。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每天工作时间为九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都未休息,但从来没有享受法定加班工资待遇,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还分别扣押了二申请人300元的储蓄金。

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后,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和支付加班工资,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报酬。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委依法支持其申请事项,早日裁决。

此致

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郭XX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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