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6-06-06 浏览次数:258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王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孝基,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俤,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原告王勇诉被告周华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喜于2014年1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攸丹、李孝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勇诉称,自2011年初开始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并在被告的指派下从事模板及木工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劳务款项90600元,并于2013年1月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其中金额50000元欠条约定于2013年1月15日前还清,金额40600元欠条约定于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后,分别于2013年1月26日还款10000元,于2013年2月1日还款10000元,于2013年6月5日还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余下60600元劳务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劳务款项60600元,同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华俤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初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劳务,在被告的指派下从事模板及木工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1月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确认共欠原告劳务款项90600元,其中金额50000元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月15日前付清,金额40600元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被告立据后,分别于2013年1月26日、2013年2月1日、2013年6月5日各还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劳务款。余下60600元劳务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不予偿还。原告催讨无果,遂于2013年12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欠条二份、证人证言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周华俤结欠原告劳务款项有两份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已支付劳务款30000元,属于原告自认,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华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勇支付劳务款项人民币6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周华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妍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

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