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5-11-16 浏览次数:361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

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483853。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律师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谢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龚某

【办案总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