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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1-31 浏览次数:144

民事诉状

原告陈某某……。

被告保险公司……。

被告李某某……系陕****号轿车驾驶人。

被告王某某……系陕****号轿车车主。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3258元;

2、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比例予以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陕****号轿车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单位门前向南左转弯进入单位时,其车辆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在道路南侧慢车道内陈某某驾驶的陕****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原告于2014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2015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两次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被诊断为:胫骨骨折,腓骨开放性骨折,远端腓胫关节分离,下肢多处裂伤。

2014年某月某日,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以 某公某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于2015年某月某日委托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某左胫骨骨折及左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现左膝、踝关节活动受限致左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取出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为一万元人民币。

因被告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477.7元,其中医疗费28719.7元,残疾赔偿金15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4980元,误工费22218元,护理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修车费12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7219.7元,剩余83258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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