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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456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主张2010年10月25日下午课间,在天铁神山小学楼道内,被告将原告的双手反拧并将原告摔倒在地,导致原告右上切齿冠折。该主张是原告的单方主张,被告只是承认推了原告一下,没有看见原告摔伤牙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原告提供的班主任老师和校长的证言,因其二人不是现场目击证人,而且没有依法出庭作证,依法不应采信。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事情经过,是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校长让改写的,其来源不合法且不具有真实性。原告牙齿受伤是被告推了一下造成的,还是被告推了原告后为了追赶被告自己摔伤造成的,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牙齿受伤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原告的主张只是片面之辞,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 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在厕所往被告鞋上撒尿,到楼梯时又扒原告的裤子,被告作为未成年人,出于本能的反应,推了原告一下,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客观上被告的行为也不会造成原告牙齿受伤。相反,原告在其书写的事实经过中说:“在回来上楼梯的时候,因不小心滑倒的同时,扒了苗**一下。”说明被告在推原告之前,原告已经不小心滑倒。原告受伤是在被告推其之前还是之后,被告没注意,原告也没有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在受原告两次侵权之后,出于本能的反应推原告,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如果原告受伤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但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原告恶意扩大各项损失,即使被告有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也不应当获得全额赔偿。

1、医疗费。

医疗费必须是为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没有提供住院治疗的病例和医药费处方,单纯的医药费收据不能作为被告赔偿的依据。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其数额不明确,不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2、残疾赔偿金及司法医学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被评为伤残后依法获得的补偿。原告虽然提供了《涉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被告法定代理人对该鉴定书提出了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1年5月30日,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而且,该鉴定结论确实程序违法,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当,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十级伤残条件为: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而原告仅仅磕掉半颗牙,却要去做不必要的伤残鉴定,这些鉴定费、做鉴定的交通费等不必要的损失让被告承当,不合情理,于法无据。

3、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虽然受伤,但伤情轻微,不会被评上残疾,对原告精神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4、交通、住宿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没有正式票据的部分和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符的部分,被告是不应当承担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原告到北京即外地治疗没有必要性,天津铁厂职工医院2011年9月27日的证明表明,是原告要求到北京市口腔医院治疗的,而不是医院的建议。原告在天铁医院已经确诊,又多次到邯郸医院做不必要的检查,在邯郸检查了又不在邯郸治疗,却跑到北京治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到北京治疗的必要性,而且恶意无止境的扩大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原告恶意扩大的交通费、住宿费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没有时间、地点且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不符的以及提供的连号票据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且恶意扩大各种损失,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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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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