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0日签订编号为2009第0406号《租赁合同》自2009年11月3日起解除;
二、裁决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签订的2009第0406号《租赁合同》约定恢复原状并返还租赁房屋,且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日期间房屋租金59194.8元及滞纳金、物业管理费15222.1元及滞纳金;
四、裁决被申请人依照《租赁合同》第七条第7款之约定支付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搬离期间房屋占用费、物业管理费(依照合同约定按照租金及物业费二倍计算),暂计算至2010年2月3日的房屋占用费为人民币169128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3500元(2010年2月3日后房屋占用费及物业管理费仍在请求范围内);
五、裁决被申请人依照《租赁合同》第七条第9款之约定支付未履行租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未履行租期租金及物业费计算期间为乙方实际搬出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2009年8月31日至实际搬离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电话、网络、维修、空调等费用。
七、裁决律师代理费 元及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09第0406号《XXXX大厦租赁合同》(简称:“合同”见证据一)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产权项下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租赁房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四环XXXXX国际大厦4楼中厅,建筑面积为29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人民币3.24元/建筑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28188元,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25元/月/建筑平方米,均按月支付。
合同第六条第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交纳租金,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未支付达十四(14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的书面终止通知自发出后立即生效。
因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申请人已于2009年9月17日发出催款通知(见证据二),并在期间以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了催缴,至2009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仍未交付租金,为避免损失扩大,申请人于2009年11月3日致函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见证据三),并要求被申请人交清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并交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进行返还,对此被申请人仍然置之若罔,至今仍未办理上述手续。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的物权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现申请人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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