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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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开华。
被告金善明。
被告雷便珍(系金善明妻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霍喜莲,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华诉被告金善明、雷便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开华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善明、雷便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开华撤回对被告金善明、雷便珍的起诉。
审判员张绪堂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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