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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389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律师接受阿**斯先生的委托,作为原告阿**斯诉被告潍坊****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签订及双方合同义务

2014年9月,原告阿**斯(A****n D****v,乌兹别克斯坦)意欲购置养殖设备买卖,通过借助网络聊天工具Skype、腾腾讯QQ,通过被告潍坊****装备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张**(英文名An**zhang),于2014年9月15日与被告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30239元人民币,合同第七条约定收到原告预付50%货款62000元人民币后15天内(即2014年10月1日前),被告备货完毕,原告付清剩余尾款68239元后,被告装运发货。

二、关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情况

在收到被告出具的形式发票之后,原告2014年9月15日通过原告阿**斯(A***n D***v)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南路支行的账户,依约预付货款62000元人民币,被告依约应于同年10月1日将合同设备完成备货,同时通知原告支付尾款,准备发货。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告知原告已通知营业部开始备货。2014年9月27日,原告询问被告备货情况,被告告知国庆节后安排发货。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29日期间,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是否备货完毕,并表达了对合同履行的不安,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称正在备货。2014年10月30日,被告销售代表张**告知原告,“这段时间因公司股东纠纷,被告的货物全被部被法院查封,被告公司已经没法发货。”至此,被告实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履约不能。被告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多次与被告销售代表张**、执行董事***及监事***交涉退款事宜,至起诉之日,被告即未发货又未退还原告预付款。

三、原告提交证据

1.货物出口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南路支行转账汇款凭证一份,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南路支行开户申请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南路支行业务申请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依约预付被告货款62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3.Skype、QQ聊天截屏67份,原告代理人与被告执行董事通话录音文件一份及文字材料一份,原告代理人与被告执行董事通话录音文件一份及文字材料一份,潍坊****装备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潍坊****装备有限公司备案信息;证明被告因股东纠纷、债权纠纷等原因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公司全面停工、履约不能的事实,以及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协商维权未果的事实。

四、原告主张

原告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依约预付被告货款62000元人民币后,被告因股东纠纷、债权纠纷等原因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向原告发货的事实。同时可以证实原告在被告违约后,积极同被告协商退款未果的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同被告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2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赔偿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律师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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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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