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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责任纠纷赔偿起诉书
发表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369

原告:

XXX,男,汉族,出生于XXX,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XXXXX,联系方式:XXXXX。

被告:

YYY,男,汉族,出生于YYY,身份证号码:YYYY,

住址:YYY,联系方式:YYYY。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共201098.11元(详见赔偿计算清单)。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个体货物运输司机,常年货运来往于长沙与湘阴之间。2014年5月2日16点左右,原告应被告要求,运送一车建筑管道至长沙市Z工地。货车到达工地里面后,由受雇于被告的四个工人应被告的安排负责卸货,在卸货过程中,四人中原本负责卸钩的人不在场,由于人手的缺乏和多年来行业默认的习惯(货车司机无偿帮忙卸货的要求),原告便帮忙卸钩,在卸钩过程中,一管道突然滑落砸中原告右腿,致其受伤。由于伤势严重,原告当即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情况为:1、右膝挤压伤并皮肤撕脱伤;2、右胫骨平台骨折;3、右胫骨踝骨间隆突骨折;4、右腓骨头骨折;5、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及前交叉韧带损伤。

2014 年5月5日,原告委托自己的妻子A作为代理人与被告共同前往事发地附近的长沙市S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查了事故发生经过后组织双方共同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书中表示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负责原告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方面的赔偿,并承诺于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一个月后履行赔偿义务。

2014年5月21日,原告经医生许可出院,医生在出院医嘱中注明:1、继续卧床休息,禁止下床活动,继续支具固定不少于2个月;2、出院后7-15天我院门诊复查,在门诊医师指导下循序渐进进行患肢功能锻炼。

2014 年6月27日,F司法鉴定所接受G的委托对原告本次事故的受伤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作出了《F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6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1处九级伤残和1处十级伤残,同时建议:1、给予适当治疗并全休150天;2、后段医疗费用贰仟元左右。

原告是家里的顶梁柱,61岁的父亲年老体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靠原告赡养,原告育有一个4岁的女儿,尚未成年,全靠原告抚养。妻子收入微薄,生活压力巨大的原告不得不辛苦工作,自2006年至事发前一直从事货物运输,来往于长沙与湘阴之间,以此支撑起整个家庭的生活。发生此次事故之后,原告较长时间无法工作,原告及家属因原告的诊治、复查及与被告协商不得不多次往返于长沙与湘阴之间,给原告及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

作出鉴定结论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希望被告能够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被告总是推卸责任甚至置之不理,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长沙市D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五年N月M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赔偿计算清单两份;

3、证据清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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