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xx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县x路B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联系方式:x
被申请人:彭x,男,汉族,x年x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x,身份证号码: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x向申请人湖南x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x元;
二、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以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3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维修费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受理费x元;以上三项共计x元;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湖南x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x向申请人湖南x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00000元;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31日起算,至维修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申请人承担1075元,被申请人承担2284元。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一直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被申请人彭x的上述不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这种不诚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逃避债务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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