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1、 请求法院向XXXX税务局调取被告(XXXX公司)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
2、 请求法院调取XXX(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四位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
事实及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原告)诉被告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以申请人提交的提货单未有其公司印章为由否认2013年之后双方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但真实情况是,申请人与被告在2012年及2013年均有多笔贸易往来,且申请人已经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全额增值税发票,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被告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以查明事实。
涉案货物原告均已送至被告处并由被告的上述员工亲自签收,现被告否认上述人员为其公司员工,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
鉴于上述证据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同时上述证据对查明本案真实情况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市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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