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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发表时间:2016-01-18 浏览次数:488

答辩人:冯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柏林镇街道关庙X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7XXXX,联系电话:18XXX807138

答辩人冯XX针对原告 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答辩人与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理由:在原告起诉答辩人与田XX后,答辩人从田XX口里得知,田XX并没有借原告    万元借款,实际上是田XX与原告系同学关系,关系甚好,田XX介绍原告把钱借给大竹县众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竹县众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不放心,就叫田XX跟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与田XX并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因大竹县众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还不了钱,原告就起诉了田XX与答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此,大竹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即便不驳回原告的起诉,田XX借原告 万元借款,应认定为田XX的个人债务,由田XX个人承担,与答辩人无关,具体理由如下:

1、答辩人冯XX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对田XX借原告的 万元借款,答辩人一概不知,也没有在该借条上签字,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田XX借原告的 万元的借款,应认定为田XX的个人债务,应当由田XX个人偿还。

2、2015 年5月14日答辩人冯XX与田XX达成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大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答辩人与田XX的财产和债务做出了处理,并明确约定夫妻之间无共同债务。因此,田XX借原告的 万元借款,应作为田XX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答辩人,起诉错误。

3、答辩人冯XX与田XX夫妻感情不好,从2012年一直到2015年办理离婚登记,答辩人冯XX与田XX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答辩人对田XX的所有事情一概不知,夫妻之间没有共同生活,田XX借原告的 万借款,更谈不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田XX的个人债务。

三、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达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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