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张某某与广州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张某某与广州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195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       族,2002年       月       日出生,       人,住       ,现住怀化市太平桥 ,怀化市       学校 学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       族,       年              日出生,       人,住       。现住怀化市太平桥 , 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系原告母亲      ,联系电话:       。

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30426X,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3,576.04元,后续治疗费(二期手术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0,275元,残疾赔偿金106,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2040元,精神赔偿金10,000元,病历复印费24元,查询费50元。以上费用共计 157905.0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怀化市 学校 班学生。 2014年8月28日,原告 在怀化市城北表弟 店内玩。因被告堆放材料的大门敞开,且无人看守,原告便与表弟一同进入被告仓库去看停放在仓库内的挖掘机。进入后,原告表弟爬上被告堆放在仓库内的水泥枕木(水泥枕木堆放较高,堆放不规则,系用较细、短的木棍固定),原告便欲将三岁的表弟抱下来,结果,水泥枕木滚下,将原告砸伤。事发后,原告被 爸爸、妈妈自己开车 送至怀化市第一人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两天,花费医药费 1197.24 元,出院诊断为:1、右胫腓下段粉碎性骨骨折2、右足舟状骨骨折3、右小腿皮肤檫伤,并建议转院继续治疗。2014年8月30日,原告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535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 天,花费医疗费11878.40元,出院诊断为1、右侧胫腓骨骨折2、右足多发骨折3、右小腿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2014年10月8日,经怀化市鹤州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右下肢损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评定其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二期手术治疗费用约需壹万元。

事发后,原告母亲于2014年8月29日向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报案。后经辗转找到被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遭被告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律师 代书

      年             

附:

1、起诉状副本一份;

2、其他证据材料各一份。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张某某与广州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