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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190

xxx: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xx的委托,指派本所xx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代理人,全权处理你与委托人xx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 。

依据你与委托人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3项约定:xx年xx月xx日应支付房租4400元整,而至发函之日(xx年xx月7日xx日)你尚未履行支付义务,迟延支付租金已超过七日,已构成严重违约违约。

为了减少双方的诉讼成本,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有效避免双方的矛盾矛盾,现本律师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约定,向你致函函函如下:

1、依法解除你与委托人x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搬离房屋,并支付搬离前拖欠的全部房屋租屋租金。

望你在接到本函后慎重考虑本律师意见,积极妥善解决上述事宜,如你你按期不履行上述函告内容,本律师将依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特此函告!

河北xx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xx

电话: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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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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