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员: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其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仲裁。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1月份解除。
第一,《劳动合同书》中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金(含伙食补助),作为与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可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了申请人可以因个人原因要求即时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二十二条指的是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指的是约定竞业限制。因此,《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因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申请人可以要求即时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二,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遭到被申请人推诿拖延。申请人于2013年11月份再次找到被申请人的人事主任,要求上社会保险,因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于是口头提出离职,被申请人同意并收回了申请人的工服。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申请人于2013年11月份离职后,申请人未再到单位上班,被申请人亦未为其发2013年12月份、2014年1月份的相关工资待遇,未未其保留劳动关系。
第四,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之“自动离职”一条中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可视其为自动离职。公司可在不通知员工本人的情况下不保留其劳动关系,并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3、在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缺勤三天以上。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不承认申请人提出离职,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申请人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三天以上的行为也已构成自动离职,且被申请人以不发放工资的形式默认了申请人的自动离职。
二、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重新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按照被申请人等要求进行体检后提交了体检报告,填写了《员工登记表》,重新入职被申请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对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对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之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人的体检报告和员工登记表,若用人单位不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申请人提交了工服、工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等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等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立即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不定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重新入职,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被申请人未则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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