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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01-28 浏览次数:363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1994年XX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高中文化,系XXXX区XX中学高三在校学生,住石柱县XX镇XX村XX号,因寻衅滋事罪被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XX,女,现年44岁,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务农,住石柱县XX镇XX48号,系上诉人XXX之母。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2012)XX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改判XXXX人民法院(2012)XXX法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和理由

本案认定上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所取得,其认定的构成犯罪证据系非法取得,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用了胁迫的语言……………………侦查机关的暴力和胁迫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请求贵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认定与本案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2011年10月初与XXX发生纠纷后,………………………………………

三、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并未造任何损失。

本案尽管是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上诉人系未成年人犯罪、而且系初犯和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发生在2011年10月期间,事件发生时,上诉人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和《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上诉人在案发前,从未有过违法和犯罪行为,系初犯和偶犯。

五、上诉人系在校学生,羁押在校成绩优异。

…………………………

六、本案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根据其本案上诉人在案件中…………………………

应当给予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犯罪,且系在校高三学生,案发前,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请求贵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上诉人早日回归课堂,参加高三复习高考,给上诉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请求贵院依法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法定代理人:XXXX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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