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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没收保证金退出房屋
发表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46

律 师 函

致:****有限公司

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受****有限公司(下称“敝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贵司拖欠敝委托人房屋租金之事宜。在审查相关材料后,经敝委托人授权,本律师特致函贵司:

依据敝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相关材料,本律师了解了如下事实:

1、20**年*月**日,贵司与敝委托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敝委托人承租位于厦门市****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为A8地块1号楼)10层的1001单元、1004单元、1005单元。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年3月20日起至20**年3月19日止);租金标准为第一、二、三年人民币***元/月,第四、五年***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即按每三个月为一付款期的支付方式向甲方交付租金和税金。

2、依据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无故拖欠租金和税金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没收一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并追收所欠费用。贵司本应于20**年**月**日前向敝委托人支付第**次租金,截止至今(20**年**月**日),已经逾期**日未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

鉴于贵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敝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1、贵司与敝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律师函发出之

日解除;

2、敝委托人依约没收贵司缴押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3、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3日内向敝委托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暂计两个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4、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退出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和敝委托人办理交接房屋手续。

逾期,本律师势必建议敝委托人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要求贵司履行义务,届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因诉讼额外产生的讼诉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相关的费用均应由贵司承担。请贵司三思!

本律师函的内容不得解释为对敝委托人任何合法权益的放弃或影响。

特此函告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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