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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I股权转让纠纷O
发表时间:2016-07-16 浏览次数:296

审判长

    我接受原告江苏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这两次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因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的侵权纠纷。作为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付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本案被告却无视法律的存在,故意违法侵害公司利益遂引起纠纷。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侵权事实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 本案被告违反法律对原告侵权事实十分清楚

(一)、被告XXX2010年至20111227日期间作为江苏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管不容质疑。作为公司的高管应当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和利益。事实却恰恰相反,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在和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股东)XXX发生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期间即20113月份用虚假合同和发表套取公司的现金170多万;

2、201110月至12月份被告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继续套取公司现金达100多万;

3、被告在公司账目有回笼款的情况下假借没有现金为理由故意拖欠不发工人工资,并且被告明知拖欠工人工资会导致公司支付工人的经济补偿金;

4、20111220日被告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要求公司所有货款打入到自己的账户上,此消息传出导致全体职工当日向仪征市人民政府上访要求原告发放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仪征市政府协调下原告于20111227日总共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6303358元人民币。

 (二)、针对以上侵权事实分析如下:

(1)、针对被告套取170多万的发票,被告编造为工程款事由并且发票上付款人是公司(江苏XX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却是公司内部职工会计XXX,XXX的身份被告于上次庭审中已认可就是本公司会计,将工程款付给本公司人员,这不能不让人对这些发票的支付原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通过上次庭审被告方已经承认确实有170多万元发票事实并且承认实际上没有工程的事实,发票上以工程款的名义是因为其他原因。但是被告没有对此发票款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被告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触犯刑罚原告特向法庭申请将此部分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2)、关于拖欠工人工资问题。2011年公司资金公司资金回笼及用款汇总表上反映10月份公司账户结余100.6万元、11月份结余43.29万元。而实际公司每月发放工人工资也就63万左右。被告明知道拖欠不发工人工资会导致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的后果,因为公司曾经在09年发生过因拖欠工人工资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例,作为公司高管的被告应当知道拖欠工人工资的后果的严重性。至于上次法庭调查中被告辩解不发工资的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资金不足周转问题,账户上的资金不够支付,要先支付税收、水、电等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是在狡辩不符实际。公司201110月、11月份账户资金结余加上被告套取的公司现金足以支付工人的工资,被告如果不套取大量现金的话支付工人工资根本不存在困难。退一步讲即使公司的账户资金不足这也不是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合法理由。公司没资金周转困难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资金周转,要么公司维持不下去的话可以申请破产。但不能用违反法律不发工人工资作为代价。如果每个企业公司资金不足就不发工人工资,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被告的辩解不能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存在。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

3)由于被告的违法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全体职工辞职并且支付6303358元人民币使原告财产利益收到重大损失。这一事实客观真实被告是明知的,也是应知的。原告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于20111227日在仪征市人民政府的协调并参与下支付的。对于该补偿金是怎么支付,以何种方式支付,被告朱有慧作为公司的高管,法定代表人不清楚,有谁能相信?如果说被告都不知道公司发生这么大的事情,那么问题就更大了,作为公司高管公司发生这么大事情还不知道,被告作为高管职责,忠实、勤勉义务何在?被告的辩称纯属是在想规避法律责任。

4)、关于被告要求公司货款打入账户变更的问题。20111220日被告XXX与原告现任总经理XXX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刚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11227日就要办理股权登记及公司交接手续。而事实上就在1220日被告变更公司货款入账账号为自己账号,这足以说明被告XXX有套取公司资金的主观动机和恶意。

二、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XXX在任职期间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2、被告造成公司损失如何计算问题?

(a)、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已在上述具体事实问题方面作出具体的分析被告朱有慧的行为已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之规定的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及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责任。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38条、46条之规定及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正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朱有慧对原告公司利益构成严重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本案原告诉讼主张是要求被告承担因违法拖欠工人工资而导致的经济补偿金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劳动合同法47条之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每个工人的经济补偿是按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得出赔偿数额逐一赔付,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经济补偿金发给表足以说明。

总上所述被告XXX在和原告公司现任股东法定代表人XXX存在股权转让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特殊时间段里做出违法、违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纯属主观故意为之。通过法庭调查及双方质证辩论本代理人论为本案被告XXX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此恳请代表公平正义的人民法官依法秉公执法。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明

                                         

2014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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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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