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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1-03 浏览次数:149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汉族,**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 ,女,**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三: ,女,**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告四: ,男,**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电话:

被告五:广州****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2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2011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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