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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3-16 浏览次数:388

     申请人:宁波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因白X桃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收到贵院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根据原告所诉,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7日传真的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由申请人所在地管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应由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以为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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