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贵院指定,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彦为本案被告人邵xx依法出庭辩护。
接受指派后,我及时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邵xx本人,整理好我的初步思路后,我与主审法官就主要问题交换了意见,并代被告人向贵院提交了由被告人本人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查实其检举揭发的几起重大犯罪的书面申请。根据我对本案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的掌握和认识,结合今天进行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谈以下意见供合议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仔细阅读了本案在侦察阶段和一审阶段关于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从他的供述和辩解来看,除了个别正当的解释和请求外,对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都能够如实供述,且态度诚恳,没有推脱掩饰罪行的表现,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仍然如此。我一贯认为,一个人难免会犯错误(当然,本案被告人所犯的不是一般的错误,而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但道理应当还是一样的。)关键是犯了错误,能认识错误,愿意改正错误。当然,作为一种犯罪,是要承担法律后果,接受刑事处分的。但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因此,在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酌定从轻处罚,这是符合我国的刑罚宗旨和原则的。
二、被告人属于初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是初犯这一情节,辩护人考虑到这可能是对“初犯”这一概念有理解上的不同。我认为,所谓初犯,应当是指被告人在被追究本次被起诉的所有罪行之前,没有其他前科并被追究过法律责任。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邵xx除了公诉机关本次起诉的这六起同一罪名的犯罪之外,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这就应当属于初犯。一审法院认为,邵xx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连续实施多起抢劫活动,因而不属于初犯,我认为这种观点欠妥。被告人虽然多次实施抢劫,但一者,时间短,罪名一至,二者,没有因此受过法律追究。那么,所谓屡教不改者不可教化,本案被告人第一次受到法律追究,便充分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从而坦白罪行,悔过不已。因此,按照初犯的有关规定予以量刑符合法律精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不加以极刑尚有考虑空间。符合上述法条第(四)、(五)项的法定刑,有三个刑罚种类可供选择,其中死刑中又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制度可供适用,而根据被告人的案情,足可认定,即使罪当判处死刑,但应属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过重,请二审法院酌情改判。
辩护人 ×××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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