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二中民初字第04270号
原告方念祖,男,汉族,1951年10月17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商人,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彩虹路银枫家园3A-501.
委托代理人刁玉生,北京北新智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永青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德旺,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振启,北京中创阳光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念祖与被告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念祖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尔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念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念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方念祖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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