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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死亡意见陈述
发表时间:2016-09-25 浏览次数:195

关于**事件的陈述意见

尊敬的各位领导:

经过对事件的认真回忆和查找相关文献,我做如下陈述:

一、 基本的护理经过

16日上午,患者**入我院行择期手术,17日下午手术,手术后体温正常。18日晚上10:31交班时**已经躺下。8月19日01:51家属出病房要体温计,02:02我为其送体温计,04:13去病房,04:14叫大夫,04:18拿萘普生,04:19送床前,04:20病人家属出护士站,04:25病人家属出护士站,04:32我去看病人,04:49病人家属出护士站,04:53我去病房后回护士站,04:58呼吸内科大夫到达,05:03推车同时**到达,05:05吸氧,05:06麻醉科大夫到达,05:13ICU大夫到达,05:17护士长到达,05:17 **到达,05:24转ICU。

二、出现损害结果的原因分析

(一)值班医生未经诊查病人,即下医嘱,导致患者使用了禁忌用药。

陈述人19日04:13巡视病房发现患者体温40.0°C时,立即快步从病房来到医生值班室向值班医生汇报“2床体温40.0°C,您过去看一下吧”,经过五分钟,04:18医生方从值班室出来说:“给病人吃上2片萘普生”,陈述人答“萘普生2片”,此时病房来了一位面部外伤的重症患者,值班医生即同该患者去了手术室。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所以医生未经亲自诊查即下医嘱违反了该规定。并且该失误直接导致了没有发现患者的萘普生用药禁忌:哮喘病。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在本次事件中,是由于抢救面部外伤的患者,不得以用了口头医嘱,并且陈述人复诵了该医嘱,医生没有提出异议,最终药物和医嘱内容也完全一致,医生事后及时补记了医嘱,所以本次执行口头医嘱是符合该规定的,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患者用了禁忌用药萘普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医生未经亲自诊查即下医嘱,而陈述人执行口头医嘱是符合规定的。

(二)患者最初发病时,病房无医生,错过最佳急救时机。

04:18值班医生下完口头医嘱后即离开了病房,而离开病房时没有通知听班医生到病房值班,04:49发现病人家属发现病人呼吸困难,陈述人立即快步去病房观察病人后,立即跑回护士站向远在手术室的本科值班医生汇报请示,我科值班医生的医嘱为请呼吸内科会诊,并通知听医生到病房,我立即予以执行。呼吸内科到病房时间是04:58,我科听班医生到达病房的时间为05:03。

因此由于值班医生离开病房又没有通知听班医生到病房,从而导致了病房无医生的时间长达40分钟,并且在这期间发生了患者病情加重的情况,陈述人全心全力观察并及时通过电话汇报病情,但却没有医生现场给予医嘱的时间长达9分钟,陈述人作为护士,无权下医嘱又无医嘱可供执行,这是错失最佳急救时机,导致出现难以挽回的结果的原因。

上述值班期间离开病房的行为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二条“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假使值班医生在场,或者说值班医生离开时能够通知其他医生到场,事情发生时能够有及时而正确的医嘱,比如说尽快缓解气道阻塞,纠正低氧血症,恢复肺功能,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了。

三、领导的体谅

(一)陈述人自进入我院以来,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领导和同事有目共睹。

(二)在本次事件中,尽管结果令人伤心,但陈述人态度积极,动作利索,未能做到的事,实属职责之外。

(四)通过本次经历,我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争取掌握部分医师所应的知识,坚决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四、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口头医嘱问题

《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在本次事件中,由于值班医生需要到手术室抢救重伤的病号,所以我按照口头医嘱的原则来执行,即抢救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我作为护士复诵了一遍,医生没有提出异议,最终药物和医嘱内容也完全一致,医生事后及时补记了医嘱,所以本次执行口头医嘱是符合该规定的,是合法的。

同时也请领导考虑大部分医院在夜间值班时使用口头医嘱是常见现象这一事实。

(二)萘普生与安乃近的交叉禁忌问题

现在我认识到我未将患方家属诉说患者安乃近过敏的事情告诉医生是一个错误,但是我当时考虑的是值班医生知道患者的过敏史,因为值班医生即是该患者的主管医生,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患者已经入院3天多了,主管医生应该清楚这一过敏史。并且请领导考虑我是护理人员,对药物的知识掌握的不是特别深,我们护士的工作更多的是执行医嘱,知道对安乃近过敏的也不能应用萘普生确实是在护士的能力范围之外。

(三)吸氧问题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五年制规划教材《内科学》第76页:“哮喘急性发作的治疗目的是尽快缓解气道阻塞,纠正低氧血症,恢复肺功能,预防进一步恶化或再次发作,防止并发症。”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接下来的轻度、中度和重度至危重度的治疗措施中均没有提及吸氧,所以即使吸氧也并不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同时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我也是没有权力擅自为患者吸氧的。因此我根据《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的规定,我就及时、认真地向医生做了汇报请示。

(四)所谓的护士离岗问题

患方曾经反映陈述人曾经离岗,患方反映这一问题的根据是05:03-05:04期间陈述人不在科室。我承认这一分多钟我确实不在科室,但我绝对不是离岗,相反我是在执行呼吸内科的会诊医师的医嘱,取甲强龙。由于抢救患者的急迫需要,我等不及用物流桶的方式,所以跑到楼下药房取了甲强龙,又跑到科室里来的。

(五)医嘱时间和本次陈述不一致的问题

医嘱为抢救完患者之后补记的,而本次陈述的时间均来自监控录像,所以本次陈述的时间是准确的,可以查看监控录像。

最终医院调查结论:当班医生承担主要责任,护士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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