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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案件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3-29 浏览次数:333

代理词

审判长: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叶子钰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其与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全部诉讼活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及庭审情况,除质证等庭审阶段的意见外,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认为原告去上海就医的行为是严重侵害被告权益的行为是法律理解错误和事实定性错误。被告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为原告舍近求远去上海治疗为严重侵害被告权益的行为,故原告所提证据除医疗费用外全为非法证据。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有过错。本案是被告侵权在先,且经过了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也质问被告代理人:原告去上海就医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又何谈行为的违法性?又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就近就医。被告代理人无法回答。毕竟任何一项诉求都需要具体法律条文支持。

既然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去上海就医为侵权行为,为何其又认可原告的医疗费用,二者性质相同为何这一项又是合法的。既然原告上海就医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为何其不向原告提出侵权之诉?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多处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综上,原告去上海就医的行为显然不是违法性行为,不适用上述106条关于侵权的规定。

2、关于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伙补和营养费100元标准依据为(2014)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除了应当支持100元×128天外,还应当支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

3、关于二人护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叶子钰系幼儿,外出远至上海就医诸多不便,其贴身看护即需一人,另一人办理挂号、付款、取药、联系、购买车票饮食等。故作为幼儿病人其护理事实上需要2人,希望法庭根据事实情况支持原告2人护理。

代理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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