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甲方:易延美。(均为化名)
甲方:左斌文。
甲方:左春蓉。
甲方:左金艳。
乙方: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旗峰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甲方易延美、左斌文、左春蓉、左金艳与乙方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本纠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31万元。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天内,支付甲方人民币11万元。
三、剩余20万赔偿金,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天内,应持相关材料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进行理赔。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四、如甲方未能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天内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进行理赔,则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剩余20万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乙方不需支付剩余的20万赔偿金。
五、甲方承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xx乙方(签章):xx
日 期:xxx 日 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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