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何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现在XX监狱服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通过收音机交友节目相识,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XX年XX月XX日共同生育儿子XX。XX年XX月XX日,被告因涉嫌XX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XX年XX月XX日被XX法院以XX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XX年XX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归被告父母抚养;3、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被告的父亲与母亲均表示愿意共同协助抚养小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原告依法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邹 向 红
2015年8月21日
书记员 吴 文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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