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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8-10 浏览次数:16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的庭审。本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了本案相关案情,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本代理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1、从婚姻基础看:原告与被告是通过某收音机交友节目相识,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因原告不小心怀孕,迫于无奈才草率结婚的。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即因犯罪行为被羁押,双方之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现被告已被监禁于长沙监狱,并被判决长期徒刑,被告无法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帮助、互相扶持的义务,极度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已经不能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对于有无和好的可能,我认为,它应当是衡量感情确已破裂的酌定情节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离还是不离,归根到底还是应当看原被告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的配合,如果一方对婚姻已死心,坚决要走出这一围城,就不得不正视“双方不再有和好的可能”这一现实。从本案看,原告现对被告的人品、素质表示极大的怀疑,且原告离婚的态度是异常坚决的,离婚是一件大事,原告未经深思熟虑,是万不会顶着巨大的压力起诉到法院的。因而可以看出原告对离婚的坚定不移的决心和态度,而这一点是衡量夫妻感情破裂的五项因素中“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一因素的关键所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针对被告这类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综上,我们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我们请求法庭,以本案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XX

XX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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